公司資金往來票據蓋有財政部監制章,是否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若公司資金往來票據蓋有財政部監制章,那么是否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答:《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其他組織機構(以下簡稱“財政票據使用單位”)發生暫收、代收等經濟活動時,向單位或個人開具的憑證。
第八條規定,下列行為,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提供下列服務,其收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
1.信息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2.由部門和單位舉辦的自愿參加的各類培訓及會議收費;
3.展覽會、展銷會的展位費等服務性收費;
4.創辦刊物、出版書籍并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5.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6.房屋、場地及其公共設施出租出讓收費;
7.復印費、打字費、資料費、印刷費;
8.其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二)財政部門認定的不屬于資金往來結算范圍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國家有關部門及組織在發生暫收或代收費用時所使用的票據,*般不作為報銷憑證。如發生上述第八條第*款所規定的支出時,應取得正式發票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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