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屬于取得不合規的稅前抵扣發票?
在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中,經常會發現企業存在發票問題,比如未取得發票、發票抬頭不全、虛假發票(包括假票、真票但流向不符)等。
而據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因此,發票作為原始憑證在會計核算中的地位舉足輕重。
那么,企業遇到哪些情形屬于取得不合規的稅前抵扣發票呢?
(*)沒有取得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筆者認為,此規定可以成為稅務機關日常征管、納稅評估和稽查的政策依據。
(二)取得抬頭不全的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三)取得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國稅發〔2008〕80號文件第四條第*款規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項時,應如實填開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不得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付款方不得要求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對于應買方要求變更所購商品名稱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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