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改革關乎國家治理 如何構建地方稅體系
目前,地方稅改革已經到了非常緊迫的時候。因為這不僅涉及“錢”的問題,還涉及許多與國家治理相關的重大問題。財政是*個國家的基礎,*旦基礎出了問題,國家的治理將會動搖。所以,地方稅改革應該放在我國“五位*體”的大局中來思考,不能就稅論稅、不能就地稅論地稅、不能就財政論財政。
從工作的角度,地稅部門征管的稅是地方稅,國稅部門征管的是中央稅或共享稅。對地方稅的理解有三個角度:*是從稅種屬性來理解,稅基流動性小、比較穩定的稅適合做地方稅,這是學術意義上的地方稅。二是法律意義上的地方稅,即地方政府有立法權、管理權和調整權的稅。三是財政體制意義上的地方稅,即隨著財政體制的變化而變化,財政體制調整時劃給地方征收的是地方稅,劃給中央的是中央稅。目前我國只有體制意義上的地方稅,沒有學術意義上和法律意義上的地方稅。
稅收具有兩個基本的功能,即收入功能和調節功能。在現階段,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其地方稅應側重于收入功能。地方稅規模的確定至少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是地區差距。目前,中央政府平衡地區財力差距的任務很重。對于*個巨型發展中國家而言,區域性差異和地區差距是國家治理中*先必須考慮的問題。二是主體功能區與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目標的設定。在設計地方稅體系時,要考慮地方稅源的異質性,不是簡單地把*些稅種劃給地方了事。三是國家的治理架構。構建地方稅體系需要充分考慮事權劃分的現實制約,事權要調整,將部分事權的執行權上移,同時將部分事權的決策權下移,減少“中央點菜,地方埋單”的情況。地方稅規模的確定需要考慮未來事權改革的這種變化。
如何構建地方稅體系?我認為,地方稅體系構建要放到整個國家治理架構中考慮,財力、財權、事權應重新組合。
*先,目前面臨的*個巨大變化是,我國從*個靜態社會變成了動態社會,城鎮化的進程帶動和加速了人口的流動。公共服務應該“跟著人走”,而不是“人去找公共服務”。這意味著中央與地方的財權、財力、事權需要重組,以適應這種變化。
其次,財權包括稅權、財產權和使用者付費,三者需要統*考慮。正稅清費的基本方向正確,行政性收費應該減。但如果是財產性收入,不僅不應該“減”,而且還應該“增”。我國作為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家,大量資源和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如果國家的財產收益流失了,那么,也就意味著國家所有權的喪失。這個問題同時還是我國貧富差距迅速擴大的原因之*。國家財產性收益應在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上體現,與地方稅體系構建緊密聯系起來。財政體制的*個重大盲區是國家財產性收益,長期以來只看到了“分稅”,而忽視了公有制背景下如何“分產”,土地、礦產資源等大量財產性收益擱置在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之外。地方的稅權和財產權不能割裂開來,地方稅改革需要與公共產權改革結合起來。關于使用者付費的問題,*上有很多通用的做法也可以借鑒。地方稅體系構建不是*個*立的問題,涉及方方面面,需要統籌考慮。
再次,適當擴大地方的稅收權限。中國的地方治理結構有很大的區域異質性,全國各個地方經濟社會以及自然狀況不同,應賦予地方因地制宜的能力,有必要適當擴大地方的稅收權限。涉及全國性的稅收立法權集中在中央,而僅僅涉及區域的稅種可以由地方自行開征,但中央保持否決權,需報中央審議,中央同意方能開征。有的稅源不涉及其他地方,或者與中央政府不存在稅源分割的問題,則可以明確交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例如生態旅游、休閑農業、養生服務、壟斷性特產等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在省*立法的框架內可由市或縣來選擇性執行。這樣可使地方稅制保持*定的選擇性,以更好地與地方治理結構相適應。
此外,要構建以消費為稅基的地方稅種,動產消費、不動產消費、服務消費、文化消費、健康消費等等,都可以成為地方稅基。房產消費與地域環境相關聯,地域環境也要靠地方政府來提供。這樣,地方政府的努力與地方稅源可以形成聯動機制,有利于形成正向激勵。如果地方稅收主要來自于“生產”環節,地方的努力則會指向生產,熱衷于搞各種大型工業項目,而忽視消費環境的打造。地方*享稅的稅基落在“消費”,應該具有可行性。這樣,如果地方政府要擴大收入,須鼓勵進*步擴大消費。這與當前擴大消費戰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以及推進人口城鎮化是相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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