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現金財產出資在稅務上的處理方式
以非現金財產出資在稅務上的處理情況比較復雜,非現金財產的價值處于不斷變動當中,出資時,出資人持有出資財產的市場價值可能高于該財產的計稅基礎,也可能低于該財產的計稅基礎,前者稱為潛在溢價財產,后者稱潛在損失財產。
出資稅務處理方式有三種:*般處理;遞延處理;不確認所得處;以及免稅處理,下面將著重說明各種情形下的稅務處理。
1、*般處理原則
即按照財產交換予以處理。如出資人以*項市場價值150元、計稅基礎100元的溢價財產出資,出資人須確認所得50元(150-100=50)。但是,如果出資人以*項市場價值100元,計稅基礎150元的潛在損失財產出資時,出資人可以不確認出資損失嗎?美國稅法明確說以潛在損失財產出資,出資人不可以確認該項財產的潛在損失。我國稅法對于出資人以潛在溢價財產出資的,很多文件都規定要求出資人確認出資所得,但對于以潛在損失的財產出資的,沒有文件允許出資人可以確認出資損失的,其中的原因不言自知。
出資既然是財產交換,那么,作為以自身股權換取出資人財產的被投資企業是否實現了收入或所得呢?被投資企業接受財產,但讓予的股權是憑空產生的,計稅基礎為零,應該認為被投資企業在這*交換中實現了所得。但是否應該確認呢?美國法典第1032條規定,公司以自身股票換取出資財產不確認所得或損失。其中原因筆者沒查到有關依據,個人猜想不確認所得原因可能是考慮企業終止時,出資人有權取回出資價值吧。各位網友如何看待這個問題呢?
2、遞延處理
這是中國特色產物,上海自貿區有關投資的稅收規定就屬于這種類型的稅務處理作法。
出資人擬出資的非現金財產如果處于潛在溢價狀態,如出資人以*項市場價值150元、計稅基礎100元的溢價財產出資,出資人實現收入50元,按照上海自貿區政策,出資人可以分五年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中,但被投資企業可以于出資當年按疊加法確認該項出資財產的計稅基礎150元,即將該項財產于出資人名下的計稅基礎100元,加上出資人“實現的”出資所得50元,合計為150元。按照出資的*般處理原則,被投資人確認出資財產的計稅基礎等于該項財產于投資人名下的計稅基礎,加上出資人“確認的”出資所得。上海自貿區突破了出資稅務處理*般原則,對于出資當事人來講,這*稅收*惠如果利用好,時間價值相當大。舉*個例子,如果以貨物出資,金額很大的情況下,出資人可以延遲納稅產生的時間價值會相當可觀。
3、不確認處理
不確認處理指的是交易當事人實現人財產交換收入,但可以不確認該項收入。企業重組中的免稅處理就屬于這*類稅務處理作法。目前,我國出資稅收規則還沒有運用這*稅務處理作法的,企業重組處理中所說特殊性處理作法指的就是這*稅法規則。美國關于出資的稅法規定早就運用這*規則了。美國稅法規定,出資于將潛在溢價財產出資時,如果出資人于出資后能夠控制被投資企業的,出資人可以不確認該項出資的溢價。如出資人以*項市場價值150元、計稅基礎100元的溢價財產出資,出資人不確認所得,被投資企業結轉該項財產于出資人名下的計稅基礎,即100元。
4、免稅處理
免稅處理指的是出資人以溢價財產出資,出資人不確認該項財產的潛在溢價,被投資企業還可以按疊加法確認該項財產的計稅基礎。如出資人以*項市場價值150元、計稅基礎100元的溢價財產出資,出資人不確認所得,被投資企業結轉該項財產于出資人名下的計稅基礎100元,再加上該項財產的溢價50元。這項政策的*惠程度遠超過上述各項處理作法,逾越了出資稅務處理的*般原理,國外鮮有適用先例,我國則不乏個案處理先例,當然不是誰都有資格染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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