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可使用轉移定價法進行稅務籌劃
轉移定價法是企業避稅的基本方法之*,它是指在經濟活動中有關聯的企業雙方為了分攤利潤或轉移利潤而在產品交換和買賣過程中,不是按照市場公平價格,而是根據企業間的共同利益而進行產品定價的方法。采用這種定價方法產品的轉讓價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場公平價格,以達到少納稅或不納稅的目的。
轉移定價的避稅原則,*般適用于稅率有差異的相關聯企業。通過轉移定價,使稅率高的企業部分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企業,*終減少兩家企業的納稅總額。
出于為企業保密的原因,對我們接觸到的部分企業和公司的規避稅收行為均予嚴格保密,以匿名方式處理。某公司 A將總部設在了沿海經濟特區,享受15%的所得稅率*惠。他們的產品生產是由A公司設在中國地區的 B公司完成, B公司適用33%的比例稅率。 A公司每年從 B公司購進產品100萬件對國外銷售,進價每件6.8元,售價每件8.3元。顯然,這種產品的生產成本5.2元/件,那么這兩家公司的利潤與應繳稅款就已經十分明顯了:
A公司年利潤額=(8.3-6.8)×100=150(萬元)
A公司應納所得稅=150×15%=22.5(萬元)
B公司年利潤額=(6.8-5.2)×100=160(萬元)
B公司應納所得稅=160×33%=52.8(萬元)
A、 B兩公司總共繳納所得稅=22.5+52.8=75.3(萬元)
出于避稅的目的,可以將稅率高的 B公司的部分利潤轉移到 A公司。我們已經知道,A公司從B公司購進產品單價為6元,仍以8.3元售出,則:
A公司年利潤額=(8.3-6.0)×100=230(萬元)
A公司應納所得稅=230×15%=34.5(萬元)
B公司年利潤額=(6.0-5.2)×100=80(萬元)
B公司應納所得稅=80×33%=26.4(萬元)
A、B兩公司*共繳納所得稅=34.5+26.4=60.9(萬元)
這兩家公司A、B利潤轉移前后,兩公司年利潤總和為:150+160=310萬元;而利潤轉移后的總利潤為:230+80=310(萬元)。在利潤轉移前后,兩家公司的總利潤還是相等的,只是在采用轉移定價后,兩家公司他們應該繳納的所得稅減少了75.3-60.9=14.4萬元。只要企業能找到兩個稅率相差更大的地區,在這兩家企業間進行貿易和合作,貿易的額度越大,所能節省的稅收就會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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