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實際處置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金額應如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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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企業固定資產原值10萬元,已提折舊6.5萬元,凈值3.5萬元,殘值率5%,預計凈殘值0.5萬元,現已報廢,未實際轉讓處置,那么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企業所得稅前申請扣除金額應如何確認?是否應按扣除預計殘值0.5萬元以后的3萬元確認,還是按凈值3.5萬元確認?
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三十條規定,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三)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四)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新地稅發〔2010〕82號)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若資產已處置未變賣,則殘值為合理確定的預計凈殘值;若資產已變賣,則為實際取得的變價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若資產已處置未變賣,則殘值為合理確定的預計凈殘值。因此,企業固定資產報廢損失為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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