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租賃收入與設備租賃收入不可按同類稅目應稅
企業在進行納稅評估時被地稅局發現,該企業于2012年11月簽訂租賃合同,并在2013年10月取得了廠房租賃收入10萬元;廠房內配電機、織機等設備租賃收入15萬元,而這兩項收入均按增值稅“有形動產租賃”稅目進行了申報納稅。
根據這*情況,稅務機關要求該企業對房產租賃收入10萬元按規定補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據稅法解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自2012年10月1日起提供應稅服務,應當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其中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對照上述規定,該企業出租配電機、織機等設備屬于有形動產租賃,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廠房租賃仍屬于不動產租賃,應征營業稅。故該企業應補繳營業稅、城建稅及相關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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