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企業政策性搬遷的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規定,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各類資產,應按有關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11號公告)規定,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前即2012年10月1日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后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目,應按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該企業的搬遷協議簽訂于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之后,按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的規定,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應確認搬遷所得4400萬元(5000-600),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1100萬元(4400×25%)。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該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由于實際征管中對“城市實施規劃”及“國家建設的需要”難以準確界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進*步作出解釋,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指因實施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該企業因市政規劃實施的整體搬遷如符合財稅〔2006〕21號文件的相關規定,應免征土地增值稅。需要注意的是,享受該免稅待遇時,還應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履行必要的免稅審批手續。企業需要持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企業搬遷的文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審批通過后才可以享受免稅待遇。
營業稅及其附加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第八條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因此,企業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不需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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