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和增值稅視同銷售在業務處理中如何區別定義
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和進項稅額轉出,是增值稅業務處理中非常關鍵的環節。由于進項稅額轉出和增值稅視同銷售的*終結果會增加企業的應納稅額,并且在會計處理上都是增加“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的貸方發生額,行為較難區分,在實際工作中常因界定不清二者的差異而出現稅務處理錯誤。
*、進項稅額轉出與視同銷售的內涵
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是指購進貨物改變用途或發生非正常損失,原來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應轉出,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嚴格意義上只是會計的*種做賬方法,稅法中并沒有明確說明什么情況需要進項稅額轉出,但規定了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情況,其中的*些項目會計上就作為進行稅額轉出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五個方面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是指在本環節沒有直接發生有償轉讓, 會計上不按銷售做賬,不確認收入和成本,但稅法要求視同銷售處理,并按正常銷售征收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有八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和視同銷售貨物的*般區分方法
(*)根據是否增值判斷
如何判斷*項經濟事項是屬于進項稅額轉出還是視同銷售,筆者認為應*先判斷貨物在企業是否發生增值。根據計稅原理,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從企業的生產流程來看,若外購貨物并沒有進入生產環節,沒有成為企業的產成品或在產品,那么就沒有在企業內發生增值,與之相關的經濟業務就很可能是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對于已經進入生產環節,成為產成品或在產品的購進貨物,由于發生了增值,若發生特定經濟業務時,就應按照增值后的計稅價格計稅,而不是進項稅額轉出。
例如: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不管是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還是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分配給股東、無償捐贈,全部作為視同銷售進行會計處理。對于未發生增值的外購貨物我們可以從商業實質判斷。
(二)根據是否具有銷售實質判斷
對于外購貨物,若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按進項稅額轉出處理;若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則按視同銷售處理。
如何區別這兩類經濟業務,筆者認為應借鑒企業會計準則在使用公允價值時所采用的“商業實質”,交換是以市場公允價值為基礎,如果經濟業務具有商業實質,或者說具有銷售實質,增值稅應按銷售處理。此時若經濟業務還滿足企業收入確認的條件,則是*般銷售;若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則按視同銷售處理;如果經濟業務不具有銷售實質,則應按照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例如購進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時,是以購買貨物的成本為基礎處理的,不具有銷售實質,按照進項稅額轉出處理。而對于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購進貨物,由于交易以市場公允價值為基礎,即有銷售實質,應按視同銷售處理。
還有*種特殊情況是購進商品或自產品發生非正常損耗,此時通過以上兩種標準無法判斷。由于購進貨物時,已按照進貨價抵減了增值稅應納稅額,計入增值稅進項稅額,由于貨物已經損耗,無法實現銷售,造成稅款抵扣環節中斷,因此原來計入的進項稅額應予以轉出。若貨物為購進貨物,即按賬面金額計算應轉出金額;若貨物為增值后的產品,則應計算產品中屬于外購貨物部分的金額,并以此為基礎得出應轉出進項稅金額。
(三)購進的貨物用于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不能*概而論。
在具體工作中有兩種觀點:*種觀點認為納稅人將所有外購貨物用于無償贈送,均應當視同銷售貨物依法繳納增值稅;另*種觀點認為納稅人將外購貨物用于無償贈送,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只有當無償贈送的對象與企業經營沒有必然的聯系,不是企業*種營銷手段,才視同銷售貨物依法繳納增值稅等等。
從表面上看,前*種觀點更符合《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而后*種觀點從表面上看是縮小了外購貨物用于無償贈送應征增值稅范圍。其實不然,前*種觀點難以自圓其說。如企業買些土特產用于公關、超市的“買*送*”促銷活動,應與移動通信公司的交話費送食用油*樣不視同銷售處理,而是作為企業的營銷費用處理,如某汽車制造公司購進*批印有該公司汽車產品宣傳圖案的防曬傘贈送給經銷商用于汽車宣傳,若按前*種觀點,應當視同銷售貨物依法繳納增值稅,后*種觀點認為是企業為擴大企業產品知名度而做的“移動廣告”,而這些防曬傘是企業做廣告宣傳的載體,應象對待企業發放的產品宣傳冊*樣,不能視同銷售,且原取得的進項稅可以抵扣。還有,由此可見,納稅人將外購貨物用于無償贈送“視同銷售”不能*概而論。
三、進項稅額轉出和視同銷售貨物業務的賬務處理差別
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與進項稅額轉出相比,實質是完全不同的。視同銷售行為,會計上要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的貸方,確認*筆銷項稅額,由于銷項稅額在數量上會大于原在借方確認的進項稅額,使得“應交稅費——直交增值稅”科目產生貸方余額,這就需要給國家繳納增值稅;對于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行為,會計上要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的貸方,確認*筆進項稅額轉出,由于轉出的進項稅額,在數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確認的進項稅額,會使得“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結平,即這筆行為不實現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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