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的違約金是否納稅
問:
我公司在購買貨物時發現所購貨物有瑕疵而退回。并且按照合同約定,對方應賠付我公司50余萬元的賠償金。請問,我公司收取的賠償金是否作銷售收入處理,是否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
根據現行增值稅法有關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而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增值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 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違約金等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的前提須是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為前提,納稅人在未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另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在沒有發生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因對方未履行合同而導致違約收取的違約金,不是經營活動,不屬于開具發票的范圍。因此,你公司收取的違約金不屬于銷售收入,不需要開具發票,更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需要開具收款憑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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