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多少時,則必須辦理*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呢?
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在政策上當然更偏向與后者;那么,當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多少時,則須辦理*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呢?
根據《增值稅*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三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款第(*)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第三條 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第五條:符合*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500萬元。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3號 ) 三、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納稅人,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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